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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一男子贩毒,一审被判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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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至年,通江县80后男子王某某伙同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制造冰*,其中王某某贩卖冰*达多克。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四人受到不同程度刑罚判决,其中王某某因涉案*品数量巨大,被判处死刑。

多人参与制造冰*

年10月,王某某为了制造甲基苯丙胺(冰*)贩卖牟利,购买了制造*品的工具和原料,在通江县诺江镇一仓库内尝试制造*品,因技术不熟,王某某制*没有成功。

年1月,王某某电话联系制*师傅钟某某从成都前往通江制造*品。年1月22日,电话告知钟某某当天到通江后,王某某便叫李某某寻找制*地点。李某某得知制*只需要几个小时,想起父母去走亲戚了次日才会回家,便将王某某带到自己家里,王某某决定在李某某家里制造*品。

年1月22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和李某某将制*工具和原料运到李某某家后,又将钟某某接上。晚上9时许,三人来到李某某家,将制*工具和原料放于院坝内,钟某某开始制*。第二天早上6时许,李某某知道父母要回家,便电话联系胡某某前来帮忙,并将制*工具和原料拉到胡某某家里,王某某便回家睡觉。钟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三人继续制造*品,并共同吸食了钟某某制造的冰*。

年1月24日早上,王某某将制好的毫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拿走,驾车将钟某某送到巴中江北车站,支付钟某某好处费0元。年5月15日,通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了王某某放置的制*工具和原料、冰*.6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毫升。

另外,年4月,王某某购买了大量甲基苯丙胺回通江贩卖,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年5月16日,王某某和李某某因涉嫌犯贩卖*品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胡某某于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制造*品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钟某某也在两个月后的8月28日因涉嫌犯制造*品罪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称,当初自己购买制*工具原材料时,里面还附了一张记载有制*方法的A4纸,但按照方法没有成功,所以想到了请他人帮忙。

被告人李某某说,年1月中旬,王某某称制造冰*的成本比较低,就想和王某某一起制造*品赚钱。

一人被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品而贩卖冰*.38克、制造毫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品而贩卖冰*.46克、制造毫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品罪。被告人钟某某制造毫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被告人胡某某制造毫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其行为均构成制造*品罪。

法院判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制造*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某某犯制造*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制造*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某犯制造*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00元。另外,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97元、钟某某违法所得0元、李某某违法所得元,上交国库;对扣押在案的*品及制*工具、材料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来源:巴中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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