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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依法复工泰顺检察告诉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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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事件

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年1月25日,中央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因疫情导致迟延履行的合同

(1)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协商,及时将疫情及其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防范自身对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

(2)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

(3)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后续可能存在的争议做好证据准备。包括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止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成本剧增等证据,以及各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痕迹(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

主要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2.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的合同

(1)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合同当事方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

(2)如作为合同义务履行方,应当及时书面函告合同相对方,争取跟对方协商解决。

(3)如合同相对方发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则应及时与对方沟通,以明示的方式同意或拒绝。如不同意解除合同,可就对方的解除权提出异议,并可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4)沟通协商过程,均应留存书面痕迹,便于防范可能存在的争议风险。

主要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三、企业复工生产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企业应根据当地*府发布的复工决定安排复工,不得提前复工

企业不服从所在地*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主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2.企业复工后应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企业应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

企业不履行上述义务,由所在地人民*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主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劳动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3.企业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并制定相关防控预案及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企业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事态扩大;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府或者人民*府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如未按上述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人民*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因疫情防控不力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企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主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六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及两高两部相关司法解释。

4.企业有义务配合开展疫情检查、检验并不得拒绝和阻碍

企业有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企业未依照规定履行义务,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两高两部相关司法解释。

5.企业有义务按规定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

企业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企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企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拒不执行人民*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6.企业应严格执行当地*府的停业通知,不得擅自开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拒不执行人民*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四、企业日常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企业不得解除因疫情需要治疗或隔离员工的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主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

2.企业不得停止发放或者克扣员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

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企业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全民防控疫情,

人人责无旁贷,

众志成城战疫情,

静待春暖花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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