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里出力,暗里牟利,泰顺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判刑!
时下,越来越多小区成立了专门的业主委员会以代表业主的利益诉求,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然而,在努力为业主声张诉求、带来便利的表象下,有些人却从中牟利,中饱私囊。
年9月25日,泰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被告人吴某系泰顺县某小区(以下称A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经审理查明,年12月29日,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告示告知A小区业主,因该物业小区法定保修责任期已满,拟全额退还温州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年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人民币.2元。然而在公示期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房屋存在开裂、屋顶漏水等问题提出异议。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得知其友人吴某甲(另案处理)与温州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姜某熟悉,便请吴某甲出面一同找该公司商谈保修金事宜。经多次协商,姜某同意支付保修金中人民币50万元给A小区业主,以解决历史遗留的漏水问题。此外,吴某还以误工补贴等借口向姜某讨要额外费用。为了顺利退还保修金,姜某权衡之下便承诺另外支付人民币20万元给吴某等人。
年1月29日,吴某代表业主委员会在泰顺县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公示投诉意见反馈表内签字盖章,同意退还保修金。同年2月5日,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回的保修金后,于同日转给吴某甲人民币70万元。吴某甲于同日将其中人民币50万元保修金交予A小区业主委员会、将人民币11万元转给被告人吴某,自己则保留剩余的9万元。被告人吴某收到后,以误工补贴名义分别支付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蓝某等三人人民币元,支付杨某人民币元,剩余人民币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吴某、吴某甲已全额退清赃款。
泰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泰顺A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退清赃款等情况,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条规定,犯本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立案标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文章来源:泰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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