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看白癜风疗效最好专科医院商务部终止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8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经期终复审,商务部于2007年8月14日发布2007年第63号公告,决定继续按照原外经贸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上述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15日起5年。
2012年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5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8月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二氯甲烷国内产业未提出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鉴此,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8月15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起终止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