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裁甲苯二异氰酸酯倾销
商务部12日发布公告,终裁决定自2013年3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税率6.6%-37.7%,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3月13日起, 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缴纳反倾销税。
应国内产业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3月23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11月13日初裁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甲苯二异氰酸酯是生产聚氨酯产品的主要原料,用于制造软泡等聚氨酯产品,还可以用于乙烯基聚合物的薄膜等方面,在石油、化工、矿山、冶金及汽车工业和铁路运输方面都有着广泛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