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府于年11月20日作出浙土整字[]-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0.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0.公顷(计10.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具体详见各村《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泰顺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发〔〕5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泰*发〔〕号)的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四、征地补偿登记办理:请在年12月14日之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府具体实施。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公告的省人民*府于年11月20日作出浙土整字[]-号《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郑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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