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烟花爆竹迎来销售旺季,但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却不容忽视。近日,泰顺县公安局罗阳派出所接连查处3起非法买卖、存储烟花爆竹案,查获嫌疑人3名,收缴非法烟花爆竹47件,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2月8日上午,泰顺县公安局罗阳派出所民警联合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检查时,发现罗阳镇南院新村白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烟店内存放、销售烟花爆竹,民警当场查获鞭炮4箱、烟花5箱。8日下午,检查组又先后在罗阳镇洲滨村江某经营的杂货店内查获非法存储的鞭炮11箱、烟花16箱;在罗阳镇南院村*某经营的五金店内查获非法存储的鞭炮2箱、烟花9箱。
在询问中,白某、江某、*某均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三人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均从非法渠道获得,且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该三人均已被泰顺县公安局行*拘留。因*某已满70周岁,不送拘留所执行。
利益所驱,难免有人铤而走险。警方提醒:非法存储烟花爆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与烟酒等商品一起摆放极易发生自燃自爆,陈年旧炮和非正规渠道购入的烟花爆竹隐患更大。为了自己与他人的安全,广大市民应到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下步,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广泛发动社会监督力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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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罗阳
▍小编:小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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