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13日21时许,吴某某独自来到泰顺县罗阳镇上察溪村雷某某家中二楼,利用在房门口找到的一把白色螺丝刀将房门撬开,并进入房间将房间内数百枚硬币盗走。年10月14日9时许,吴某某到泰顺县XX银行新城支行XX分理处将盗得的数百枚硬币兑换人民币元,用于生活开支后剩余的元被民警扣押后发还给雷某某。年10月16日,吴某某家属主动赔偿雷某某元,取得雷某某的谅解。年10月22日,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经查,吴某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情节较重;又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拘留七日的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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