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晚,温州市委市*府召开全市落实疫情防控紧急措施部署会,全面实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25条”紧急措施。陈伟俊书记强调,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到了决战时刻,打赢这场阻击战,讲客观没有用、讲过程没有用、讲困难没有用,唯有背水一战,全力以赴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而战,为温州荣誉而战,为温州未来而战。
为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强化法制保障。在此,我们呼吁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落实好市委市*府“25条”紧急措施,执行好县委县*府部署要求,让我们共同打赢这场防疫战。
泰顺检察提示:实施以下五种行为将承担
法律责任
No.1
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但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的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No.2
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但拒绝接受检测、隔离观察、治疗的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No.3
明知自己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但隐瞒不报而造成传染病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No.4
各类责任主体不履职、履职不到位的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府卫生行*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府卫生行*部门委托代表*府卫生行*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府卫生行*部门人员编制但在*府卫生行*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府卫生行*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府卫生行*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No.5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医学留观点设置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