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胡某涉嫌贩卖*品案,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某贩卖*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元;犯容留他人吸*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元。
被告人胡某犯贩卖*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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