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顺信访局泰顺发布
关于依法处置缠访、闹访、扰序以及越级上访
等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依法处置缠访、闹访、扰序以及越级上访等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事先推选代表,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二、对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多人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缠访、闹访、扰序以及越级上访的;
(四)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缠访、闹访、扰序以及反复越级上访的;
(六)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裸露身体、焚烧物品、跳河跳桥、出示状纸等行为进行缠访、闹访、扰序;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缠访、闹访、扰序以及越级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扰序以及越级上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活动的;
(九)进京赴省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