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共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现年20岁,系我县罗阳镇某村人。其因与何某、郑某某等人在一KTV里用啤酒瓶殴打林某某,致使林某某头部受重伤,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今年3月27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经审查后,于5月3日对其批准逮捕。泰顺县公安局于6月30日向泰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在获悉犯罪嫌疑人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因此主动启动审查程序。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遂向泰顺县公安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目前,泰顺县公安局已采纳该建议并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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