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保证司法办案不减速、不延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泰顺检察院严格按照上级院关于防疫期间办案工作的相关要求,确保疫情期间认罪认罚案件的顺利办理。
泰顺检察院在承办田某诈骗案时,田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但辩护律师因疫情不能有效履职见证。被告人田某有所顾虑,在口头同意认罪认罚的同时,拒绝签署具结书。由于审查起诉时限将至,泰顺检察院以田某犯诈骗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期间,田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年4月1日,在疫情影响、看守所防护升级的情况下,检察官通过远程视频提讯被告人,以在审查起诉期间的从宽幅度标准再次对田某进行认罪认罚,在田某辩护人的见证下,宣读《认罪认罚具结书》,就量刑建议依据进行释法说理。田某辩护人就案件定性、法律后果向田某提供法律意见,就田某提出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最终,田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月17日,县人民法院对田某诈骗案做出判决,并采纳泰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与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相比较低。但考虑到被告人已经实质性认罪认罚,故不因为疫情导致的程序性瑕疵而损害其合法权益。本院变更量刑建议,以在审查起诉期间的从宽幅度标准对田某进行认罪认罚。
来源丨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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