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实施“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公正司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为全面准确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要求第一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第二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三个效果相统一。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和证据裁判要求,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五条公检法司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发挥律师作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第六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有无退出违法所得、主动赔偿、主动缴纳罚金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一)在侦查阶段认罪,表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三)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适当从宽,但从宽幅度一般不超过10%。第七条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抗诉工作,确保罚当其罪。二、适用范围和条件第八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依法适用。
“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以及社会普遍第七十八条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获一审从宽判决,又反悔上诉且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可以提出抗诉;适用刑罚没有明显不当的,不宜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第七十九条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决定从宽应当特别慎重,确定从宽幅度时也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第八十条认罪认罚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不必详写证据。九、附则第八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会签单位协商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浙江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