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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1月23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林某某在泰顺县筱村镇XX农家乐包厢唱歌时,趁夏某某酒醉之际,跟随进入包厢厕所并在包厢厕所内用手摸夏某某胸部进行猥亵。后夏某某离开XXXX包厢来到XXXX包厢,林某某又趁被害人夏某某酒醉在厕所内摸其胸部。经查证、林某某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林文碟行*拘留三日的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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