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号)及《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师函〔〕26号)精神,现就泰顺县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泰顺县教育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由温州市教育局负责(申请人可查阅温州市教师教育院网/教师资格认定相关通告)。
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地在泰顺县(包括户籍不在泰顺,但人事档案挂靠泰顺县人才市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向泰顺县教育局提出认定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泰顺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认定对象
(一)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
(二)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届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港澳台居民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按《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1号)文件办理。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三、网报时间
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一实行网上申报(不接受现场报名)。
具体申报时间为:年5月14日至20日。
四、网报方式
(一)参加“国家统考”笔试、面试合格的人员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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