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年)》要求,推进“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善治示范村认定暂行办法》,在乡镇(街道)初评、县(市、区)审核、市核查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评议的基础上,拟认定下列村(含农村社区,名单附后)为年度“浙江省善治示范村”,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三、公示时间:年1月10日至年1月14日。
四、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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