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25日晚上,林某某驾驶浙CXXXXX白色越野车由XXX卫生院往筱村镇*府方向行驶,19时许行驶至泰顺县筱村镇泗筱线新XX卫生院路段时,和陈某某驾驶的由筱村镇*府开往泗溪镇方向的浙CXXXXX白色索纳塔轿车发生碰撞,后又撞到路边的路牌、路灯杆。造成两车车损及路牌、路灯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林某某逃离现场,未报警也未留下联系方式。经核查,林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经查证,林某某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林某某行*拘留六日的行*处罚。行*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拘留送泰顺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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