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至年5月29日,下列当事人蓝阿云等40户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名单)仍未报送公示年度或年度的年报报告。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7天内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