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近年来,从工伤受伤类型看,上下班交通事故伤害逐渐增加,以年9月10日截止为例,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认定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案件12起,占泰顺县工伤案件12%,仅次于建筑业工程类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安全要引起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重视。
根据业务经办,不乏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对上下班途中工伤条款不了解,结合我县实际经办案例,教你初步判断上下班途中事故哪些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不在认定范围,原因为何……
1、上班途中因雨天路滑摔伤是不是工伤
雷某早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去公司上班,因当天下雨道路湿滑,雷某连人带车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踝骨折。雷某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经调查核实后人力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周某虽在上班途中必经路线,但摔伤因路滑引起,并非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所造成,因此不符合条款规定,所以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PS:这是典型的上下班途中不予认定工伤情形,各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在内部审核时,应向受伤职工阐明条款规定,第一时间帮助员工正确理解*策。
2、下班途中因避让狗导致摔伤是不是工伤
朱某中午下班后骑电瓶车回家吃饭,在乡村道路上突然窜出一条狗,朱某为避让狗不慎摔伤。这种情况下,朱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分析:
答案是不能,朱某避让突然窜出来的狗导致摔伤,不属于条款规定的到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也不存在应对此事故负责的肇事者。按规定,对“非本人主责”的认定,应当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
3、上班途中发生本人全责的交通事故是不是工伤
薛某早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去单位上班,在半路上因闯红灯撞伤一行人,本人也摔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中薛某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
薛某确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薛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符合条款规定“非本人主责”,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4、上班途中发生次责的交通事故是不是工伤
吴某在下班结束返家途中,因前方有辆车正在开车门,不慎被车门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吴某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经调查审核后,吴某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
以上才是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正解,本案中吴某确在下班返家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符合条款规定,因此吴某能享受工伤待遇。
所谓非主责,就是次责、同责、无责,若是全责、主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5、上班途中本人醉酒状态下发生无责交通事故是不是工伤
某日中午,孙某因家里来客人多喝了几杯,吃完饭后驾车上班,快到公司门口时被后面车辆追尾,经交警核实后孙某无责,但孙某因满口酒气,被交警发现测量酒精浓度含量后,判定孙某属于酒驾。孙某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人力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分析:
人力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因系孙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醉酒状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醉酒或者吸*的,尽管受伤情形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内,亦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所以,孙某即使无责,也不是工伤。
6、上班途中绕路处理个人事务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是工伤
宋某下班后因想起家里还需买一些生活日用品,便决定绕道到附近商场购买,之后宋某骑自行车在回家路上横过公路时,与一小客车发生碰撞,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交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宋某负同等责任。
分析:
人力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因系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绕道,偏离下班路线,应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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