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浙残联发〔〕29号)和《泰顺县财*局泰顺县地方税务局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泰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泰财社〔〕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审核对象我县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2.审核时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审核确认期为年3月1日——4月30日(节假日除外),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申报流程及材料(一)申报方式
1.登陆“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2.用人单位到县残联进行现场申报并提交审核材料。
(二)县残联通过申报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打印《温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单》。未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
(三)确认后的用人单位残疾职工数,作为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抵扣的依据。
(四)申报材料
网上自行申报的需上传以下材料原件扫描件,现场申报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以下材料的真实性由用人单位负责:
1.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8级);
2.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含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
3.年1-12月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明细材料;
4.年1月、6月、12月工资表凭证原件(加盖单位财务章);
5.年1-12月残疾职工工资银行流水账单;
6.声明书(网上申报系统自行下载);
7.单位公章(现场申报时需提供)。
4.复核申请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疑义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或未能在复核期内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5.其他规定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
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年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3.依法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