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博好像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围绕*博也产生了许多案件。近日,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场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刘某。
案情介绍
刘某某,男,年出生,刘某,男,年出生,都是泰顺人。年3月至8月期间,以二人为首的*博团伙组织多人在泰顺县三魁、西旸、仕阳等地山头开设*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博,并以庄家输赢情况按比例从中抽取头薪。*场地点不固定,为逃避公安抓捕几乎每一次都要换地方。有专门人员定时定点接送,一天共两场。有若干辆面包车每天在固定地点免费接送*客,有专门人员在*场周围“望风”,刘某某和刘某安排人员每天运送*桌、凳子、电瓶、灯具等物品到*场并布置场地,在*场为*客免费提供矿泉水、方便面等。据悉,*场望风人员、搬运人员等的工资为每天—元。*完之后*客可以免费住在附近的旅馆。
在这样的分工管理下,*场规模不断扩大,被越来越多的人知道,除了泰顺本地,还有福建、苍南等地的*客千里迢迢赶来参与,有人赢钱、有人输钱,但都沉溺其中无法自拔。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年4月至6月,该团伙从*场抽取头薪至少达到五十余万元。
沉溺于牌桌或许给有些人的无聊时光带来了些许快乐,但同时也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灾难。有多少人是因为*瘾,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闹到家破人亡的境地。有人说“小*怡情,大*伤身”,但正是小*的不节制才酿成了一步步深陷大*的悲剧,因而,希望大家都可以从中得到警示。
开设*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博、开设*场、以*博为业的行为。一旦*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场的人自己参与*博,并与*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博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博的场所。提供*博用具让他人*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博网站,或者为*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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