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顺法院
4月23日,泰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同时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合并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处罚金元,并由两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及鉴定费10.73万元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王某甲早年经营过石材生意,对石材有些许了解,他发现自家的山体上有一小部分裸露的石头,便想一探石头的“好坏”。而被告人王某乙也有过相同的想法,俩人一拍即合,决定先斩后奏——先挖开山体看看石头的质量,再去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擅自雇佣挖掘机开挖泰顺县罗阳镇南院社区某山场山体,后被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并制止,经鉴定,被占用农用地上的原有植被已被移除,地表土壤被剥离,山体开挖深度达5余米,已改变了原有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诱发地质灾害、水文地质条件变化。造成森林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生态多样性保护和森林游憩等方面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原有地形地貌被破坏,林木、植被被移除,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开挖的林地面积有8.5亩,其中道路占用林地面积平方米(1.4亩),裸地占用面积平方米(7.1亩),均属重度毁坏林地,造成的滑坡面积平方米(9.1亩),致使原有森林植被受到严重毁坏,以上占用林地和毁坏森林植被面积总计17.6亩。后两被告人对被挖的山地进行幼苗补种,并主动预缴款用于生态修复。
泰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为探矿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植被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生态修复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泰顺法院予以支持。最终,综合考虑案发后两人投案自首、主动预缴款用于生态修复等情况,泰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本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泰顺罗阳镇某社区的村民王某甲、王某乙缺乏相关法律意识,曲解了“自留山”的定义,认为是自家的山,如何使用由自己说了算,便合伙出资,擅自开挖山体,致使山林严重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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