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7月24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药品行*处罚案件。
主要违法事实:
据悉泰顺县梅巧艳保健食品店负责人梅丽群因涉嫌违反药品管理规定违法行为,年02月2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年8月20日,浙江省市监局行*执法人员在泰顺县仕阳镇仕兴路号的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沙江卫生室依法实施检查,现场在货架上发现疑似为假药的产品,我局行*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书面记录。现场共查获7瓶“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并当场予以扣押。
年8月1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年10月15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药品认定书(温市监稽认字[]第9号)“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应按假药论处。我局根据《行*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在行*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于年10月17日移送泰顺县公安局查处。
泰顺县公安局于年10月18日受理该案,案件编号为A100003,年2月25日泰顺县公安局仕阳所告知我局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并移交扣押物品及不起诉决定书。该“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为梅丽群从个人手中购入,无对方联系方式。一共进了8瓶,进价9元/瓶,售价10元/瓶,一瓶被梅丽群的女儿喝了,现场扣押了7瓶,没有获利。货值共计70元。根据《关于加强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再立案进行行*处罚。
另经查明,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村沙江卫生室(登记证号:PDY12D)负责人林广参已定居杭州,无实际经营行为。本案当事人应为梅丽群所经营的泰顺梅巧艳保健食品店。由梅丽群出资购进药品,销售药品的利润亦全部归梅丽群所有。当事人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年5月6日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执法人员在现场货架上及仓库内未发现其他药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进货数量及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根据执法人员实际查扣的7瓶“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计算,当事人违法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为70元。
行*处罚及其依据:
当事人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7瓶。2、处罚款人民币元的罚款。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中国农业银行,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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