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先锋君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发生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违反换届纪律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希望通过警示教育,全市*员干部和群众能引以为戒,严守换届纪律,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环境。
案件类型:撕毁选票、抢夺票箱
年11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筱村镇里垟村组织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当天下午1时许,筱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村民破坏选举现场秩序。经民警调查核实,村民夏甲酒后冲进选举现场,要求选举工作人员出示有效选票,之后对其中一张选票的有效性与选举工作人员发生口头争执,并抢走已封好的选票箱,将其砸向地面,导致选票散落一地。夏甲离开现场后,饮酒后的夏乙则以污物损毁散落在地的选票,并当众吹嘘自己的行为。
年11月16日,泰顺县公安局对夏甲、夏乙作出行*拘留6天的处罚。
抢走票箱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行为,村民有权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有关部门举报。
破坏选举的表现形式及
相应法律法规
(一)选举中砸烂票箱,抢走票箱,强行揭开票箱,抢走选票,撕毁选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实物、提供消费享受、给予其他利益等方式,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三)强行偷看、追问他人填写选票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
(四)威胁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扰乱、妨害选举,或者在选举中敲诈勒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破坏选举秩序、敲诈勒索予以处罚;敲诈勒索情节严重,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选举中发生械斗
情节较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寻衅滋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械斗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选举中蓄意殴打、伤害不同意见的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尚未达到轻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予以处罚;达到轻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选举中任意或者蓄意损毁公共财物及不同意见者的财物
情节较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予以处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达到追诉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选举场所蓄意发表挑拨言论或起哄闹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破坏选举秩序、寻衅滋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撕毁、伪造、变造、买卖、涂改、虚报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资料、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分别以破坏选举秩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破坏选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选举中背后密谋或唆使、煽动他人干扰、破坏选举情节较轻的,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
(十一)通过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发送短信、利用信息网络、在选举文件中涂写侮辱性字句或者以其他途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选民和候选人
情节较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利用亲戚朋友、宗族宗派、雇佣黑恶势力操纵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相关人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在选举活动中“打砸抢”,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分别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
(十四)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打砸抢”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十五)阻碍*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选举工作任务,妨害、阻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选举中违法犯罪行为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凤县司法
编辑:石伦诚
审稿:赖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