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泰顺县总工会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一)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二)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三)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四)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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