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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7 2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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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和最高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数量“倍增计划”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省高院的相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共面向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42名(如报名人数或符合条件人数不足,将相应核减名额)。其中,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二、选任对象和范围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按照人员结构尽量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进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中从事工会、*团、妇女儿童、医务、会计、仲裁、文化等工作的人员以及曾经从事过上述工作的人员;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信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乡镇、社区、农村基层干部、普通群众、退伍*人、新泰顺人、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等均可参加选任。

三、选任条件

1、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基础;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可予以适当放宽;

(6)申请者须为泰顺县户籍或以泰顺县为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程序

根据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经严格审查、筛选、考察后,提请泰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1、申请、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推荐。

2、资格审查、筛选、考察。对被推荐和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泰顺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筛选,然后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送泰顺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最后确定人选。

3、提请任命。对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泰顺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泰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泰顺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对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管理;对参与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交通、生活补助,并支付相关费用。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名时间:年4月1日—4月10日。

2、报名地点:泰顺县人民法院*治处(也可以到就近的各基层人民法庭立案厅报名)。

3、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人民陪审员申请表(个人申请)或人民陪审员推荐表(组织推荐)1份;②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本人近期同底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和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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