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布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年度(年7月至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呢?跟着小布往下看~
缴存基数调整
自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年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的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
●计算后,职工本人的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元(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元计算;
●如高于元(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元计算;
●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分中心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元(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缴存比例不变
年度我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额和职工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之和。计算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进元计算。
此次调整后,最低月缴存额将由上年度的元调整至元,最高的也将从去年的元调整至元。
特殊单位和缴存个人
?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
可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管理部、分中心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
如条件许可,应按逐步到位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要求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
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分中心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元(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50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上年度月缴存额高于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额继续全额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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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年6月30日暂停对外办理业务一天,7月1日起正常对外办公。
各地办公地址鹿城管理部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