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务公开网
泰顺县人民*府土地征收公告〔〕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受国务院委托,省*府于年4月27日作出的国委浙土审〔〕12号《浙江省人民*府关于国道泰顺司前至罗阳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审批同意国道泰顺司前至罗阳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建设用地55.公顷(计.亩),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9.公顷(计.亩)。
二、征收土地情况
国道泰顺县司前至罗阳段改建工程,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征收司前镇台边村集体土地0.公顷(10.亩),其中耕地0.公顷(8.亩),林地0.公顷(1.亩);司前镇司前村集体土地7.公顷(.亩),其中耕地2.公顷(37.亩),林地5.公顷(75.亩),建设用地0.公顷(1.亩);司前镇左溪村集体土地14.公顷(.亩),其中耕地2.公顷(44.亩),园地0.公顷(6.亩),林地9.公顷(.亩),其他农用地0.公顷(1.亩),未利用地1.公顷(17.亩)。
征收罗阳镇三滩少数民族村集体土地17.公顷(.亩),其中耕地3.公顷(51.亩),园地0.公顷(11.亩),林地13.公顷(.亩),其他农用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2.亩);罗阳镇毛垟坪茶场集体土地4.公顷(65.亩),其中耕地0.公顷(7.亩),林地3.公顷(58.亩);罗阳镇联新村集体土地1.公顷(22.亩),其中耕地1.公顷(22.亩),林地0.公顷(0.亩),其他农用地0.公顷(0.亩);罗阳镇北外村集体土地3.公顷(52.亩),其中水田1.公顷(17.亩),林地2.公顷(30.亩),建设用地0.公顷(3.亩)。
(具体征收范围见分村公告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罗阳镇征地补偿综合标准指导价的通知》(泰*发〔〕4号)、《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发〔〕85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泰*发〔〕号)的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四、泰顺县人民*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行*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国委浙土审〔〕12号《浙江省人民*府关于国道泰顺司前至罗阳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府申请行*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
泰顺县人民*府
年6月21日
泰顺百事通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