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推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市场化运作进程,5月29日,我县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暂行),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实施程序及产权、交易、退出机制等。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暂定实行三年。下面,一起来看看保障范围和标准都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基本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按照“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货币补贴,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三)按照“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财*的负担能力,分批解决、有序推进。
保障范围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罗阳镇常住非农业户口且满5周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人);申请人发生户口迁移(整户管内移居除外),从户口迁移之日至申请之日,在罗阳镇非农户籍须满5周年以上。
2.申请人为已婚居民或年龄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者;申请人若是已婚离异居民且原家庭有住房的,无房方应在离异满3周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3.申请家庭成员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申请人父母、子女未列入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的,其在县城关范围内的住房面积计算在内,且所有共同居住成员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
5.申请家庭成员无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私家汽车(营运汽车除外),车辆的价值按购车时所开发票上的金额计算。
6.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良好,无恶意不良记录,符合金融机构购房放贷*策。
(二)按*府优惠*策购买过住房的(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拆迁安置房等)、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策的家庭,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策。
(三)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但需重新履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程序。
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元/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为3人(含)以下的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3人以上的家庭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二)补贴金额=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
(三)购房面积达不到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实补贴;购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保障面积标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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