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顺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自愿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45号)、《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温州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温公积金〔〕37号)及《年泰顺县人民*府第42次常务会议纪要》(〔〕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从年7月份起对全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年度,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比例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二、月缴存工资基数的计算年度(年7月至年6月,下同),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定项目计算:
(一)机关工作人员。月缴存工资基数=年12月份应发工资+(全员绩效奖+年终一次性奖金+年休假补贴+考绩奖)(年度月均数)。
(二)事业单位人员。1.各学校人员月缴存工资基数=年12月份应发工资+(全员绩效奖+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补贴)(年度月均数);2.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月缴存工资基数=年12月份应发工资+(全员绩效奖+奖励性绩效工资+年休假补贴+考绩奖)(年度月均数)。
(三)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县境内企业人员。月缴存工资基数=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规定(一)月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后,市属、县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及外地驻我县单位的职工本人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如低于元(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元计算;如高于元(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元计算。
(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县人社、财*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三)对原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其所辖非公企业职工以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可继续按经市人民*府批准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请示》(温公积金〔〕57号)有关要求执行,即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本县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本县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元/月。
(四)中央、省属等单位缴存。中央、省属和外地驻我市的单位,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二次会议纪要(〔〕1号),暂停执行“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可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的规定。按照本市单位有关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个人自愿缴存。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按不低于元(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元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元作为缴存工资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月缴存额的计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计算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职工缴纳的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纳的月缴存额合计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
五、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或免缴职工本人部分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一)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45号)、《温州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办〔〕94号)等文件精神,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连续亏损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满一年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当在本次调整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顺分中心(以下简称泰顺分中心)审查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对以“低门槛进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如条件许可,应按正常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四)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63号)文件精神,外聘民办教师及人事代理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策,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标准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缴交,各民办学校要抓好落实,确保缴存到位。
六、申报要求各缴存单位和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当于年7月10日前,通过网上平台或窗口柜面申报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1.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浙江*务服务网”的“法人数字证书登录”渠道,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申报。尚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登录“浙江*务服务网”网上服务大厅先行申领法人数字证书。
2.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相关材料到泰顺县*务中心四楼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⑴下载《年度泰顺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下载操作方法:打开泰顺县人民*府网站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