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相信大部分朋友,都会到找*府做主,但在近日,温州一当事人反映称,他向当地*府投诉3年未果,至今侵害行为依旧存在,这让他极为头疼。
这到底是什么情况?
据了解,当事人是温州市泰顺县雅阳镇居民,在年,他发现自家总共约近3亩的农田,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工程的建设工地占用,现场有将近一半的土地,被大量土方掩埋。
随后,当事人将此事上报当地*府,据官方回应称:该工程为乡镇道路建设配套工程,而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包含有当事人几乎全部土地。
对此,当事人提出以下质疑:
1.该道路配套工程,为何在施工前没通知利害关系人,就直接动土开工?
2.据当事人多方查证,当时该道路配套工程,未经审批、备案,没有相关征用、占用、租赁手续,可以说是“全无工程”,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据当事人称,近几年在泰顺县雅阳镇,经常发生农用土地,因修建道路、配套等被征用,但等新建道路和一些配套设施修好后没多久,又被重新挖开种菜、种草的情况,他家的地如果真被征收过去会不会也是这种情况?
对此,当时官方明确表示:“该项目已经停止施工。”但在此后多年的时间里,该工程依旧陆续开工,以至现在,当事人家中近3亩的农田,几乎被全部掩埋。
一个未经审批、备案,没有用地许可的工程,是如何在没有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长期维持施工?而当事人在3年时间内,辗转当地多个部门投诉,为何都没有实质性的处理结果?
而在年4月泰顺县*府的回应,让事情逐渐变得清晰起来……
当事人土地现状
年4月,据泰顺县*府回应:该工程在年10月份,已审批临时用地许可证,证号{第38号},使用期限自年10月9日起,至年10月9日止。
简单理解,这篇回应很好解释了当事人质疑该工程未批先建,是一个三无工程!但是,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年10月审批的证,为什么年11月左右就开始动工?谁给的权利?
不仅如此,该回应明确当事人所有土地,仅为“临时用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但据当事人称,从未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与当事人协商过租赁、租赁价格等的相关事项,也从未支付过相关土地租赁的费用,这又是什么情况?这一切当事人都不得而知……
年底,浙江省提出“最多跑一次”重要改革,旨在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务服务。
但在本次事件中,当事人在3年的时间里,以电话、投诉等方式,向*府投诉多达十几次,并且辗转泰顺当地多个机关单位,但均无果。
而这场漏洞百出、不合常理的工程仍在持续,当事人的诉求始终未解决,甚至在近日,该工程再次动工,难道全浙江倡导的“最多跑一次”,被泰顺县*府理解为“跑一次马拉松”吗?
据了解,当事人年过70岁,家里子女又基本在外工作,每当得知这场“不清不楚”的工程又要施工,老人家总要步行山路,前去制止他人动工,在三四年的时间中,往返次数近十次,考虑到老人家的身体,这无疑是个很重的负担。
对于普通的基层群众来说,“有问题找*府”是理论上最有用的解决方式,但长达三年的投诉维权而最终还是被踢回原地的时候,那么我们老百姓除了无奈,还能找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