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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戚祥浩通讯员温萱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6月3日下午,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温州法院将于6月至8月在全市组织推进强化执行强制威慑宣传暨集中申报财产活动,以实现“让强制落地、让惩戒生威、让自动履行成为常态”的效果。
据温州中院*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介绍,温州法院将在严格落实浙江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基础上,结合案件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递进式地适用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移送追究拒执犯罪等惩戒和制裁措施,并重点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加大罚款、拘留和刑事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废债等违法行为,层层挤压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配合执行。法院还将在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各个环节全面告知省高院《意见》以及《执行风险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促成更多当事人认识执行、主动履行。
据统计,今年以来,温州法院在执行办案中累计限制消费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次、限制出入境人,罚款件、拘留人、追究刑事责任66人,违法制裁率达到22.41%,同比上升8.87个百分点。通过各项强制执行措施的综合运用,有效迫使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和解执行,并配合推进财产处置工作,合计执行到位金额61.51亿元。
温州法院还向全社会发布集中申报财产的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在年6月10日至7月10日止,限期一个月内主动、如实报告财产,法院将视情减轻或者免除相关处罚,并列为诚信记录、信用修复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应当报告财产限期仍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在公告期满后从重处罚。该院执行局副局长陈成荣告诉记者,财产报告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时现有的财产情况,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到报告之日期间的财产变动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补充报告。如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及历史变动情况,也应当提交零财产的书面报告。
而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足够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的被执行人,温州法院正在积极探索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调查和清算的基础上,通过*府和法院共同指导下的和解等一致性行动,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减负解困。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集中申报财产的公告
主动、如实、及时报告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申报财产活动。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民事执行案件中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除履行完毕等法定情形以外,均应依法向法院主动、如实、及时报告财产情况。
二、报告财产的义务人是被执行人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
三、财产报告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时现有的财产情况,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到报告之日期间的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及历史变动情况,也应当提交零财产的书面报告。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补充报告。
四、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一)对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债务的,法院将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对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三)对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的,经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次集中申报财产活动限期一个月,自年6月10日起至7月10日止。
对期限内主动、如实报告财产的,法院将视情减轻或者免除相关处罚,并列为诚信记录、信用修复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应当报告财产限期仍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将在公告期满后从重处罚。
全市各法院财产报告、线索举报联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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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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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6月3日